第十七条  支持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支持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与企业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南粤技术能手奖评选表彰,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开展技术技能类竞赛、交流等活动,促进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开发。

第二十三条  支持用人单位引进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以及紧缺急需的高级技师、技师。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在申请永久居留、办理人才签证、聘雇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健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优化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紧缺急需人才及其家属落户程序,为人才跨地区、跨行业流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十四条  经省人才工作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障、购房购车、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工作所在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落户、出入境、长期居留、永久居留、医疗、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社会保险、入住人才公寓等方面享受便利。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货币补贴或者人才公寓等方式,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省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人才公寓统筹范围。


相关政策详见附件:

《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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